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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并判决盛某拆除阳台西墙的晾晒架。
盛某和严某是隔壁邻居,盛某富联注册地址的南阳台西墙与严某的南阳台南墙构成内直角,两户窗户间距较近。盛某在阳台南侧和西侧外墙均安装了金属晾晒架,经测量,西墙晾晒架宽约0.5米、长约1.3米、高约0.2米,与严某家窗户仅相距0.65米。严某认为晾晒架属于违章搭建且该晾晒架距离自家房屋过近,易造成隐患且有坠落风险,遂诉至法院要求盛某拆除西墙的晾晒架。
另查明,小区交房时小区物业公司曾向盛某发送《装修重要通知》,明确禁止安装门式衣架、花架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但盛某拒绝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富联为盛某家的西墙晾晒架是否侵害了严某的相邻权益。根据现场查看双方房屋的结构、间距等情况,严某南阳台窗户与盛某南阳台西侧窗户距离极短。盛某在阳台西墙外搭设金属架位于严某南阳台正前方距离只有0.65米,视线上妨碍观瞻,距离上伸臂可及。该晾晒架虽对严某的室内生活造成的影响有限,但使得两户间原本狭小的夹角空间更为局促,对严某的视野舒适度及心理安全度造成一定侵犯。且根据该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盛某安装晾晒架的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否则将影响小区的管理秩序和人文环境,亦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对严某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盛某拆除阳台西墙的晾晒架。
(陈蓓)
法官提醒
1.墙外搭建不得妨碍相邻权益
外墙安装晾晒架在高层住宅中普遍存在,且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将其明确纳入违章建筑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外墙安装晾晒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外墙晾晒架有可能妨碍相邻权益,存在高空坠物风险,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如果搭建行为妨碍相邻权益,相邻方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碍。
2.业主应规范自身行为
作为业主,要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在住宅外立面私拉乱装附属设施,避免高空坠物风险。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邻里和睦,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妨碍相邻关系为前提提升自身生活便利,一方面对自身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对他人也负有必要容忍义务,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3.管理者应提高管理水平
作为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小区管理者,要积极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守则。要主动宣传文明行为,对违反规约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共同促进文明社区和文明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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