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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联平台:以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作者:富联平台发布时间: 2023-09-09 浏览次数: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11类涉互联网一审案件。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总结推广新型审理模式,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不断强化互联网司法规则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在法治建设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通过技术和司法的深度融合,开展法律服务?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办理涉网案件?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做客人民网,围绕“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等话题进行交流。

技术、司法深度融合

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

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总结推广新型审理模式,通过数字法院建设,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司法服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了电子诉讼平台,实现了全流程在线诉讼。姜颖表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打官司,从立案、交费、材料提交、举证质证、庭审、上诉、执行,每一个环节都能在线上完成,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法院’就能打完官司。”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不跑腿”。截至目前,这种绿色在线诉讼模式累计为当事人减少出行里程1.84亿公里,减少碳排放量22000吨,节省的纸张相当于556层楼,平均每案节省开支800元,节省在途奔波时间16小时。

针对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的痛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设了全国首个以法院为主导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实现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场景下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建院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有着丰富的在线诉讼实践样本:收案19.5万件,结案18.2万件,在线庭审率接近100%,只有不到70起案件线下审理。在近8000个小时在线庭审实践经验基础上,法院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诉讼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模式下的“不按时到庭”“中途退庭”和“证人出庭”等具体规则,实现在线诉讼规范“体系化”。

结合涉网案件特点

强化网络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等11类特定类型的涉网民事、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涉网案件具有哪些特点?姜颖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第一,案件涉及的行业领域新。“在网络社交、网络游戏、短视频、直播等新兴领域,存在很多亟需司法确认和回应的新问题。”姜颖表示,如短视频行业存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综合性网络社交媒体行业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权益保护等问题。

第二,案件涉及的商业模式新。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新型商业模式的案件,积极发挥填补治理空白、提供司法方案的作用。“2020年各大视频平台推出“超前点播”模式,有用户起诉平台认为自己购买会员后,平台才更改服务条款,所以‘超前点播’的条款对该用户是无效的。”法院认定,“一对众”平台格式合同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已有权利,支持超前点播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保护用户的既有权利。

第三,案件涉及的权利客体新。“以我们收案量占比最高的著作权案件为例,涌现出体育赛事动图、游戏直播录屏画面、直播带货短视频、表情包等新型权利客体。此外,我们还对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等新型权利客体的认定进行了探索”姜颖说。

例如,在“搬运直播带货视频”案件中,直播带货视频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审理的关键。“我们认为涉案直播带货视频,并非固定角度拍摄的简单播报式带货视频,而是围绕相关主题进行了脚本设计、场景选取、运镜和剪辑,在此过程中对表达内容的编排、选取体现了视频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明确网络行为规范边界

以“互联网思维”办理涉网案件

审理互联网案件,打破传统案件审理思维是关键。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思维”沉入场景、贴近产业,坚持保护与发展、涵养与规范并重。

平衡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既是立法实践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价值取向。姜颖介绍,在“无障碍”电影著作权案中,认为被告虽然以保障视听障碍者权利、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名,辩称其对他人电影进行同步配音、手语翻译等无障碍处理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实际上被告并未将受众限定为视听障碍者,所有人均可观看被告提供的他人享有权利的电影作品,影响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构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侵犯。案件判决强调了个人的法定利益,做到了公益与私益的协调。

针对网络空间的秩序规范问题,姜颖强调,要把握好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一方面,个人应明确自由有界,越界有责。另一方面,平台也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其自由与秩序。

谈及裁判的目的,姜颖认为,裁判不仅是为了定分止争,更是要把握好裁判与治理的关系,要通过裁判来定标尺、明界限、促发展。在审理“未成年人充值软色情漫画”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软色情漫画,双方服务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该平台在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内容审核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法院向该平台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该平台完善了身份认证体系和未成年人内容建设体系。

司法裁判树立治网规则

能动司法提升治理效能

对于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姜颖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聚焦网络治理新问题,打造知识产权、民事、商事、程序四大裁判规则库,形成数字版权、平台经济、数字治理等七大裁判规则体系。审理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服务合同案、“人工智能”著作权案、“AI陪伴软件”算法侵权案、跨境电商平台管辖条款无效案等典型案件,规范网络财富积累路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引导技术向上向善、维护网络司法主权,有力推动数字经济沿着法治轨道蓬勃发展。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以能动司法提升网络治理效能,服务保障网络强国建设。“我们坚决捍卫网络空间司法主权,比如在‘亚马逊海外购系列案’中,认定平台通过格式条款要求用户放弃我国司法管辖权的条款无效,完善了网络空间域外司法管辖制度。”姜颖说。

此外,针对网络空间乱象治理,规制网络暴力、网络水军问题,法院强化网络空间未富联娱乐成年人权益保护,围绕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未成年人开店、网络不良文化内容等问题,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互联网平台发出司法建议,实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五年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新起点。”姜颖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深入挖掘能够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繁荣、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的先进互联网司法规则,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以高质量互联网司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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